「法理台獨」是什麼碗糕?
◎ 傅雲欽 (律師 / 建國廣場負責人) 2008.06.01
註:本文已刊載於「新台灣新聞周刊」2008.06.06第637期的「建國相談室專欄」。
台灣只是事實上(de facto)獨立,在法理上(de jure)仍屬於中國,不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這是國際所公認,北京方面所主張以及大多數台灣人民背書「一中憲法」加以承認的現實狀態,雖然傳統獨派很多人不認為如此。
處在事實上不統,法律上不獨狀態的台灣將來有三條路可走。第一,維持事實獨立,法律統一,即分區而治的現狀(不統不獨)。第二,走向法理獨立,分國而治(獨),。第三,走向事實統一,不再分區而治(統)。
北京方面希望台灣走向事實統一(統),不希望維持現狀(不統不獨)或台灣走向法理獨立(獨)。尤其是台灣走向法理獨立,北京方面最不能忍受,常常咬牙切齒的加以警告、抨擊、恫嚇。
「法理台獨」是什麼碗糕?什麼樣的作為才算走向法理台獨的作為呢?北京方面、台灣的統派都有必要弄清楚,以免無的放矢。台灣的獨派當然也要弄清楚,以免白費功夫或本末倒置。
簡單的說,所謂「法理台獨」是指台灣在事實上獨立的基礎上,進一步在法理上脫離中國,以取得主權,變成新國家的作為。也就是說,法理台獨會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使台灣由不是國家的狀態變成國家。
北京方面2005年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雖然將法理獨立的作為(「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作為」)和其預備作為(「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作為」),加以區分,但還是過於攏統,語焉不詳,沒有具體的說出法理獨立的關鍵所在。
先以男女的結婚為例,加以說明。一對男女由男女朋友到變成夫妻,這是一段逐漸演進的過程──相識、交往(甚至同居)、求婚、訂婚、結婚等。其間,關鍵性的作為就是結婚,不可或缺。結婚的作為會改變了一對男女的法律地位,使他們由男女朋友變成夫妻。至於相識等則只是附屬作為而已,不會改變他們既有的法律地位,有些甚至可有可無。
再就結婚本身來看,也是比較小段的逐漸演進過程,包括決定結婚日期、拍婚紗照片、結婚日的迎娶、舉行結婚儀式、與證人共同簽立結婚證書、戶政登記、舉辦喜宴、進入洞房、做愛做的事等作為。其間,關鍵性的作為就是與證人共同簽立結婚證書及戶政登記兩項(參照民法第982條),不可或缺。至於決定結婚日期等也只是附屬作為(預備作為、事後作為)而已,不會改變一對男女既有的法律地位,有些甚至可有可無。
同理,台灣從事實獨立到法理獨立,也應該是一段逐漸演進的過程。其間可能發生的作為有很多。什麼樣的作為才是法理獨立關鍵呢?這要先探討「法理獨立」的「法理」是什麼。法理就是人民自決原則(明載於國際人權公約)。「法理獨立」就是行使人民自決原則下的人民自決權(一種國際法上的形成權),而行使人民自決權的方法就是宣佈獨立。換言之,宣佈獨立是掌權者代表人民行使自決權,以取得主權,變成國家的一種國際法上的法律行為,具有關鍵性。
至於其他作為,如終止動員勘亂、廢除國統綱領及國統會、宣佈獨立前的統獨公投等是預備的附屬作為,宣佈獨立後的追認性公投、制憲、申請加入聯合國、爭取外國的承認等是事後的附屬作為,都不會改變台灣既有的法律地位。
台灣獨派中有人把「法理獨立」解釋成:找到獨立的法理,讓母國自知理虧,因此獲得獨立。他舉立陶宛1990年排除蘇聯統治而獨立之例,說立陶宛的獨派最初用武力、民主這兩種方法搞獨立,搞了四、五十年都沒用,後來有人找到德國和蘇聯在1939年瓜分立陶宛的密約,而揭發蘇聯非法佔領立陶宛的真相,蘇聯自知理虧而退出,讓立陶宛獨立。台灣也可找到開羅宣言無效、證明中華民國非法佔領,再依舊金山和約關於日本放棄台灣的規定及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關於領土託管的規定等法理,就能讓台灣獲得獨立云云。這是對於「法理獨立」的曲解。
自古以來,小國立陶宛處在俄國(前叫蘇聯)和德國兩個強權之間,本來就很難在兩強相爭時置身事外,常常有身不由己的無奈。二次大戰時的德蘇密約瓜分立陶宛,可見德蘇兩國都很壓霸不講理。二次大戰之後,立陶宛無法恢復戰前獨立的狀態,被蘇聯吞併,也可見蘇聯的壓霸不講理。這麼一個數十年壓霸不講理的國家,說會因德蘇密約被揭發,而放下屠刀,立地講理,並自知理虧,孰人能信?因此,說德蘇密約被揭發,蘇聯就自知理虧而退出立陶宛,是過於簡單的說法。
1990年壓霸的蘇聯所以會放手讓立陶宛獨立,是立陶宛人有民族意識,並進行長期犧牲奮鬥,加上國際壓力,以及蘇聯本身不穩等因素逼出來的。其中立陶宛人長期的犧牲奮鬥是主要的因素。如果說德蘇密約被揭發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草,那立陶宛人長期的犧牲奮鬥則是下面那堆草。如果下面沒有那堆草,單憑那一根草能壓垮駱駝嗎?
立陶宛人爭取獨立的運動,不是德蘇密約被揭發之後才開始,而是早於被蘇聯佔領的第一天就開始了。他們爭取獨立所憑藉的法理就是人民自決原則,不是所謂「德蘇密約被揭發,證明蘇聯非法佔領立陶宛」。同樣的,台灣爭取獨立所憑藉的法理也是人民自決原則,不是所謂「開羅宣言無效,證實中國非法佔領台灣」。人民自決權優先於中國的主權,即使中國合法佔領台灣,即使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人民也可行使人民自決權,從中國獨立。也就是說,台灣獨立的法理不必建立在中國非法佔領台灣或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之上。
再說,徒法不足以自行。知道台灣獨立的法理,並擁有人民自決權,如果台灣的人民或掌權者不引用法理、不行使權利,也不能改變法律地位現狀,達到法理獨立的效果。以為單純聲稱開羅宣言無效,中國非法佔領台灣,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等,壓霸的北京政權及台灣的統派就會自知理虧,而讓台灣獨立,未免異想天開。
【參考資料】
立陶宛以法理獨立,不是以公投獨立
──內幕新聞第55號
沈建德 2000/6/24
http://www.taiwannation.com.tw/inside055.htm
立陶宛與魁北克的前例說明,法理獨立可行。公投獨立麻煩。立陶宛揭發蘇聯非法佔領,才能討回公道,贏得國際支持。台灣獨立建國應向立陶宛請教,揭發中華民國非法佔領台灣。
日本既然已將台灣還給台灣,我們怎麼走自己的路?根據對世界170幾國獨立模式的研究,獨立建國的方法歸納起來有3種。亦即,用武力解決、或者是用人權、民主、公投獨立、或者用法理趕走外來政權。
立陶宛是人口只有300萬的小國,它的獨立,最初用武力、人權民主公投這兩種方法,但是排斥以法理趕走蘇聯外來政權。他們說,對鴨霸的蘇聯講理無用。但是搞了48年都搞不出名堂,連獨立運動的檯面大牌人物,都被蘇聯統治者收買,獨立的聲音幾乎消失。就像我們目前的樣子,還要和中國談邦聯。
最後,立陶宛有一批無名小卒出來,用法理的方式,結果一年半就成功。為什麼運動領袖搞48年搞不出名堂,無名小卒才搞一年半就成功?因為方法不同,無名小卒的曉得揭發蘇聯非法佔領並鎮壓獨立運動的罪行,向蘇聯討回公道,使全世界都支持立陶宛獨立,而不是指責立陶宛是麻煩的製造者,這點,台灣人應該學習。
立陶宛人識破騙局,台灣人仍未清醒。1795年及1940年立陶宛被蘇俄佔領,被蘇俄以假的法律依據、歷史依據洗腦,使立陶宛人以為立陶宛公投同意加入蘇聯,使立陶宛人以為立陶宛是蘇聯的一部分,國民黨也使台灣人以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統綱領」就是證據。
台灣被中國外來統治者所騙,和立陶宛被蘇俄統治者所騙相同。1795年和1940年,立陶宛被蘇俄佔領兩次,蘇俄也用假法律、歷史的模式,把立陶宛人洗腦。使立陶宛人以為,1940年在蘇聯的控制之下,立陶宛自願投票選出人民代表,組人民議會,同意加入蘇聯。因此被全世界誤解,以為立陶宛自願成為蘇聯的一部分,所以,被蘇俄統治合理合法。
國民黨的教育,不也是在使台灣人以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嗎?立陶宛的無名小卒,因為否定蘇聯統治的合法性,一舉而使獨立成功,台灣人若曉得否定中華民國統治的合法性,獨立也會成功,而且很快,可能不必一年半。
「正當性」是台灣獨立建國的不二法門
──內幕新聞第56號
沈建德 2000/6/24
http://www.taiwannation.com.tw/inside056.htm
公投無法讓立陶宛獨立,也無法讓台灣獨立。揭發非法佔領才是獨立成功的關鍵,不是公投。因為證實了蘇聯非法佔領,就確立了獨立的正當性。即可否定1940年蘇軍佔領下立陶宛投票的合法性。同理,可以否定中華民國佔領下台灣投票的合法性。
立陶宛明明是揭發非法佔領才獨立成功,但是台灣的媒體都報導,立陶宛獨立是用公投的方法成功的,而學者也跟著說立陶宛公投獨立成功。這是嚴重的誤導,不知道這些媒體故意歪曲事實是什麼用意。公投只是人民的主張,屬於意見,和蘇聯糾纏不清是必然的,因為蘇聯也有它的理、也有它的意見,國際上不會只聽立陶宛的片面之辭,更可能西瓜倚大邊,只聽蘇聯的。所以,光靠民意無法使立陶宛獨立,也無法使台灣獨立。
證據、正當性才重要。找到證據,揭發被非法佔領,才是立陶宛獨立成功的原因。因為證明被非法統治,就是事實,不是意見而已,沒有爭論的餘地,蘇聯非法統治者沒有理由再統治。立陶宛證明蘇聯非法佔領,也就是證明它的獨立有正當性。有正當性,就沒有爭議。沒有爭議,各國就有支持的理由。如此,獨立就成功了一半以上。
台灣和中國糾纏不清,類似土地所有權糾紛的案件,到底應該糾眾和對方惡言相向、比聲勢、用武力解決,還是去找所有權狀、去找所有權證明才有辦法解決呢?
立陶宛以「正當性」訴求獨立建國,瓦解立陶宛統派及俄人鬥志,趁著國會選舉期間,密集宣傳立陶宛建國不是從蘇聯分離,勝選後公告蘇俄在立陶宛係非法統治,同時宣佈立陶宛獨立,台灣人應該怎麼做,還不知道嗎?
為何獨立的正當性一旦確立,獨立就成功了一半以上?立陶宛獨立大將,前國防部長,1997年2月來台灣時說,他們用獨立的正當性,喚醒立陶宛人已經麻痺的獨立意志,並且也用獨立的正當性,瓦解蘇聯人侵略立陶宛的意志,很有效,是立陶宛獨立成功的關鍵。
原來,蘇聯夥同德國在1939年祕密瓜分立陶宛,然後編出一套故事,說,立陶宛在1940年投票同意蘇聯控制的人民議會,也同意加入蘇聯接受蘇聯的經濟援助。所以,蘇聯出兵鎮壓,並警告立陶宛,若要獨立,必須拿美金330億還蘇聯。立陶宛沒有那麼多錢,又拿不出被蘇聯佔領的證據,有證據,也不去找,因為當時的獨立運動領導者認為證據沒有用,拳頭大才有用。可是立陶宛怎麼和蘇聯比拳頭呢?所以,經過48年的抗爭,人死了很多,但是獨立仍遙不可及。這是迷信政黨、迷信大牌的結果。目前,台獨運動也出現了這個惡兆。
1988年,立陶宛有另外一批人出來,努力去找證據,想用正當性瓦解統派以及蘇聯人的侵略意志。後來,證據找到了,趁國會選舉的機會,一面參選,一面宣傳立陶宛被蘇聯非法佔領的事實,使立陶宛民眾如大夢初醒,知道獨立不是從蘇聯分離,是反侵略、反併吞的行動。結果,獨派大贏,拿到絕大多數的席次。國會議員既然都是獨派,就在1990年3月11決議,公告蘇俄在立陶宛統治非法,而且用這個理由宣佈立陶宛獨立,根本沒有經過公投。以前,不支持立陶宛獨立的美國等,都改變態度支持獨立。公投是1991年2月的事,那時立陶宛已經獨立了11個月。所以,立陶宛獨立和公投無關。公投是權利也是意志的表達不可放棄,但獨立的路,不僅公投一條。台灣人若堅持一定要用公投來獨立,不知會拖到何時。
立陶宛能獨立,台灣為何不能?
──內幕新聞第60號
沈建德 2000/6/24
http://www.taiwannation.com.tw/inside060.htm
立陶宛能獨立而台灣不能原因何在?
立陶宛能獨立而台灣不能,原因何在?主要差別是,立陶宛強力宣傳蘇俄體制非法。而台灣人卻不知揭穿非法佔領。甚至承認中華民國為合法政權,於是它繼續非法統治,還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人放棄舊金山和約賦予台灣獨立的權利,也不要求聯合國援例決議讓台灣獨立,變成獨立建國的絆腳石。
迷信大牌、堅持走公投獨立的路線如果有效,為什麼不迷信大牌、不用公投的立陶宛獨立會成功,而堅持公投的台灣不能獨立?我們必須檢討。
台灣現在雖有堅強的證據,證明中華民國非法統治,但是台灣人不去宣傳,也不要求聯合國援例,像決議利比亞和索馬利蘭獨立一樣,決議台灣獨立,甚至承認中華民國為合法政權。這樣,中華民國就繼續非法統治,還不時的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
如果台灣人不能像立陶宛人一樣,讓全世界都知道中華民國非法佔領台灣,也不能使中國不敢再說台灣宣佈獨立它就要打,獨立建國恐怕就難成功。我們若能在國際上使中國不敢再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還有理由宣布要用武力解決台灣嗎?
直選總統並不表示竊台已經合法
──內幕新聞第65號
沈建德 2000/6/24
http://www.taiwannation.com.tw/inside065.htm
台灣直選中國總統並不表示中華民國竊台已經合法化。否則立陶宛也在蘇聯體制下選公職,如何以法理獨立?
1996年3月23日,台灣人被騙去選中華民國總統, 2000年3月18日 更選出高喊「台灣獨立萬萬歲」的陳水扁。有人以此為根據,強調台灣人已經承認中華民國統治合法。也有人說,台灣已被中華民國統治超過半世紀,即使非法也變成合法,黑道政權已經得到漂白。
我們知道,立陶宛被蘇聯統治一百多年,為台灣被中華民國統治時間的3倍有餘,立陶宛人也去投票選公職,而這些公職選舉,也是依蘇聯的憲法規定進行,和台灣依中華民國憲法進行選舉類似,可是立陶宛還不是照樣獨立?立陶宛獨立成功的原因是,他們的子弟進入體制懂得反體制,而我們的子弟進入體制之後,卻是融入體制搞名利不搞獨立。希望阿扁不一樣。
現在,用台灣人選中華民國總統的事實,證明中華民國統治合法的人,就是當年鼓勵大家去選中華民國總統的那批人。當時有人反對台灣人去選中華民國總統,但是他們騙台灣人說,選了總統台灣就獨立了,台灣人不可做歷史的缺席者。現在他們卻又反過來說,台灣人選中華民國總統,證明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企圖玩弄台灣人民。中華民國統治台灣合法不合法,是要拿出文件來證明的,即使舉辨公投承認中華民國統治合法,也必須在聯合國的監督之下進行公投才有公信力。台灣何時舉辦過這種公投?
何況,在舉辦這種公投之前,依照聯合國的相關規定,必須讓台灣人民充分瞭解,中華民國統治台灣係非法,公投是使非法統治合法化的必要手續。若公投通過,必被認定,台灣人民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為,1971年聯合國已經決議中國代表中華民國。
不過,若中華民國政府讓台灣人民充分瞭解,中華民國統治台灣係非法,等於自己宣佈非法統治台灣。這一來,台灣人立刻就有理由宣佈獨立,不必等待公投來否定中華民國的統治。中華民國敢這樣做嗎?阿扁敢這樣做嗎?
如何證明台灣法理上獨立
◎沈建德
2000-9-14
因為 1945年6月26日通過的聯合國憲章第77條b款規定,自敵國分離的領土適用國際託管制度;第76條b款規定,託管的目標在使託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不是地位未定)。而承續聯合國憲章的舊金山和約第2條b款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台灣、澎湖正式從日本分離後,就是要讓台灣自治、獨立,而非地位未定。所以自 1952年4月28日起,台灣應交付聯合國託管、自治而獨立。台灣法律地位獨立,現在在台灣的這個中華民國是竊賊。
一套完整的台灣獨立的法律依據
1.大西洋憲章(1941.8.14):列強聲明無擴張領土的野心,兼併領土必須得到對方的同意,而且要恢復被壓迫民族(例如台、澎)的主權與自治。
2.聯合國宣言(1942.1.1):誓言遵守大西洋憲章。美英法蘇都簽了字,中國也簽了,但現在違反承諾企圖併吞台灣。
3.開羅會議(1943.11.22-26):議決要求日本放棄殖民地(例如台、澎)、託管地。台、澎歸中國係中國要求但英國不同意,中國併吞台灣的藉口---開羅宣言並無1人簽字。
4.雅爾達議定書(1945.2.4-11):決議,戰後從敵國分離的領土(包括台、澎在內的日本、義大利殖民地、託管地)交聯合國託管。
5.聯合國憲章(1945.6.26)第77條:確認雅爾達議定書,決定,日、義殖民地由聯合國託管,中華民國在憲章上簽了字。依此原則,戰後台灣、澎湖應交由聯合國託管,中華民國竊據台灣顯然違法。
6.聯合國憲章(1945.6.26)第76條:規定領土託管的最終目的是讓它自治或獨立。依本條憲章,戰後台、澎應交由聯合國託管之後獨立。可是目前有些聯合國會員被中國收買,竟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但違反他們入會前必須簽字承認的上述兩條憲章,也違反道德良知。而在憲章上簽了字的中國竟說台灣獨立就是分裂祖國,無恥,無法無天!
7.波茨坦宣言(1945.7.26)第8條:宣示實施開羅協議,意即日本放棄台、澎,依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交由聯合國託管、自治、獨立。
8.日本降書(1945.9.2):宣佈接受波茨坦宣言,意即,接受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的規定,宣告戰後台灣由聯合國託管後自治、獨立。
9.同盟國對義大利巴黎和約(1947.2.10):和約中,義大利放棄利比亞及索馬利蘭,與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日本放棄台灣、澎湖所用「放棄」兩字完全相同。利比亞、索馬利蘭可以獨立,台灣沒有理由不能獨立。否則聯合國就有雙重標準,違法濫權!
10.聯合國#289決議 (1949.11.21):基於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和對義大利巴黎和約,聯合國決議利比亞應於 1952年1月 1日獨立,而索馬利蘭由義大利託管10年,到期獨立。兩國都已如期獨立,台灣老早也該獨立了。
11.舊金山和約(1951.9.8):第2條第2款,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它確認了台灣由日本分離,適用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從日本分離之後獨立的規定。
可是 1945年10月25日蔣介石派陳儀進入台灣以前,就知道台灣富庶,想據為己有。然而他自己在聯合國憲章上面已經簽字,同意戰後台灣由日本分離之後獨立。唯一的辦法是,把台灣精英殺光,否則無法安穩的竊據台灣。1947年的228事件於是發生,台灣知識份子付諸一炬。
所以,當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時,台灣已正式從日本分離,依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應即辦理獨立的手續。
但精英已被殺光,以致直到今日仍無人要求辦理手續。這個責任,已經落在我們每一個台灣人的身上。
曹董,要多讀書!
──談「和共法」的前提根本不存在
■ 沈建德(作者為留美企 管 博士,前中興大學企 管系副 教授)
自由時報 2007/11/2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nov/21/today-o4.htm
曹興誠大手筆買廣告推銷「兩岸和平共處法」(和共法),被批邏輯不通,不服,再買廣告放送,還暗批「恐嚇工商界不得關心政治」。工商界當然可關心台灣前途,但是既然關心,就要認真,而不應抱著玩票心理,要努力研究到底台灣是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如果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就沒有獨立及統一公投問題。
有關台灣地位問題,最具代表性的是華府智庫譚慎格(John Tracik) 昨天在自由時報刊出之「台灣的地位未定」一文,建議曹興誠仔細閱讀。
其實舊金山和約並非沒說台灣給誰,它原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七條b款及七十六條b款)要讓台灣託管獨立,但蘇聯代表葛羅米科堅持,根據開羅宣言台灣必須歸還中國,因而不簽字,留下舊金山和約前言「日本絕對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幾個字。今已經證明開羅宣言是假,各國都未簽字,真相大白,台灣的法律地位也因此大白:一經宣佈就是獨立!這就是法理台獨。中國害怕,改用障眼法說「獨立公投」是法理台獨,國人不要中計。
一般人對台灣法律地位所知不多,被國共兩黨課本和媒體騙得團團轉,誤認「開羅謊言」所謂台灣是中國、中華民國的一部分,必須要和中國統一,因而才有曹興誠統一公投的論調。甚至於主張台獨公投者,也是迴避開羅宣言,主張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澎沒說給誰,因而地位未定,所以要用公投決定台灣前途。這也是謊言。真相如前述:台灣只要宣布獨立,就獨立了!
立陶宛是波羅的海三小國之一,比台灣小很多,被德蘇瓜分,但蘇聯謊稱它為俄援加入聯邦(和中國謊稱台灣是其一部分一樣),要獨立須還錢三百三十億美金(和中國稱台獨公投須十三億人公投一樣),美國也不支持,故蘇聯出兵鎮壓,立陶宛死了數十萬人。當被瓜分的證據找到後,立陶宛 一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國會宣佈獨立,蘇聯不敢鎮壓,而美國也自動宣佈支持獨立。約十一個月後,立陶宛舉行公投確認獨立,再七個月加入聯合國。蘇聯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有權可否決,但未否決,因為沒理由。
台灣如何「入聯」、「建國」,立陶宛是很好的啟示!
沈開羅的「宣佈獨立」是什麼碗糕?
2007.11.21
沈開羅在 2007年11月21日「曹董,要多讀書!」一文中說:「台灣只要宣布獨立,就獨立了!」、「宣佈獨立就是法理台獨。」這二句話是講對了。
法理台獨是台灣從法律上屬於中國的狀態分離的動作。其核心就是宣佈獨立。宣佈獨立是法律行為,會改變現狀,使台灣由事實上(de facto)獨立的狀態,進一步加上法理上獨立,變成純正的獨立。因此,宣佈獨立就是法理台獨。
沈開羅以前認為「找出能證明台灣從來不屬於中國文件(未簽名的開羅宣言)或法條(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七條b款及七十六條b款)」就是所謂的法理台獨。這大錯特錯。「找出能證明台灣從來不屬於中國文件或法條」只是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它只能證明台灣不屬於中國的法律狀態,不能改變這個狀態。現在,沈開羅改說:「宣佈獨立就是法理台獨」等語,似乎有所修正。
沈開羅說:「台灣只要宣布獨立,就獨立了!」這句話應該有宣佈獨立之前尚未獨立的意思。但是,他又說:「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沒有獨立及統一公投問題」、「未定論是謊言」,似乎認為台灣的現狀是法理上也已經獨立。
如果台灣的現狀是法理上也已經獨立,還主張宣佈獨立,這就和主張美國布希總統要再一次宣佈美國獨立一樣,荒唐無聊,因為這種舉措不會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現狀。
已獨立的國家常常「宣示主權」(尤其在有外國侵犯時),不會常常「宣佈獨立。沈開羅所謂的「宣佈獨立」,只是「宣示主權」。他所以說「台灣要宣布獨立」、「宣佈獨立就是法理台獨」,原來是出於對「宣佈獨立」意義的誤會。他還處在他原來那種「台灣已獨立」的迷思之中,不能說有所修正。
沈開羅呼籲曹興誠多讀書。我則呼籲沈開羅多聽建國廣場電台節目,多看建國廣場通告。
什麼是「台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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