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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華寮判決 國際法震撼/李明峻(中國時報 2007.03.30) 三月二十七日日本最高法院對審理長達二十年的光華寮案做成判決,其內容對「中華民國」的地位影響很大。 光華寮案原為屋主要求房客遷出的民事訴訟,但因屋主為當時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的「中華民國政府」,而在京都地方法院一審訴訟進行期間,發生日本轉變對中國這個國家的政府承認,從而使此一訴訟成為國際法的重要案例。訴訟的爭點在於實際上未被消滅的「中華民國」,是否因政府承認的更換,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 過去的判決認為,「中華民國」存在的客觀事實並無絲毫變化,只因主觀的政府承認的更換,完全抹殺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將使台日雙方的實際往來發生問題。且許多案例顯示「未被承認國家」或「被取消承認的政府」也可擁有做為原告的提訴權,更遑論「不做被告的豁免權」與「法令的適用」,故都承認「中華民國」做為原告的資格。 然而,此次日本最高法院認為,「中華民國」為中國這個國家的國名,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日本轉變對中國這個國家的政府承認之後,對日本政府而言,中國這個國家的國名已從「中華民國」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已喪失中國這個國家的代表權;而本案的原告是中國這個國家,因此已無法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的「中華民國」,當然不能成為訴訟的當事者。 「中華民國駐日本國特命全權大使」與「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長」也不是中國這個國家的代表者,而由其授予訴訟代理權的律師團亦為無權限者。在此情況下,由於原告欠缺中國這個國家的必要授權,故本件訴訟必須依日本民事訴訟法於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斷,但過去京都地院與大阪高院忽略此點而繼續本件訴訟,因此其後所進行的所有判決均為無效,從而將此案發回一審的京都地方法院更審。 其次,日本法院不會支持「不當得利」,而「光華寮」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後購入,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只繼承一九四九年底以前中國這個國家的條約等做法,甚至對於一九六六年一筆三千萬元的「中華民國」對日債務亦不承認,因此對於一九六一年才登記為「中華民國」國有財產的光華寮,既不是外交財產,也非行使國家權力的財產,沒有理由視同一九四九年以前即屬於中國的財產(如大使館、領事館),而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日本最高法院此次判決提及「姑且不論本案建築物的所有權是否屬於現在中國這個國家以外的權利主體」,顯然台灣應還可以「中華民國以外的名稱」設法繼續爭取。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因存在光華寮判例而無急迫性的「日本版台灣關係法」,目前反而因此一最高法院的判決而顯現其必要性。 依據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這起訴訟的原告應為中國這個國家,而其代表者已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往的判決使「中華民國」在日本的司法方面擁有類似美國台灣關係法的效果,但此次日本最高法院卻是採取類似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案的立場。日本最高法院對光華寮案的判決,凸顯台灣內部與國際社會對「中華民國」的認知有差距,以往此一問題流於政治主張的各說各話,但此次在法律上白紙黑字的「震撼教育」,應可使國內仔細思考此一問題。 「中華民國」既然不再是中國這個國家的政府,也不被認為有明白主張或以行為表現「中華民國」是有別於中國的另一國家,那麼若要在國際社會生存,顯然必須思考其他途徑。(作者為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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