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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主委瓦歷斯‧貝林認為從「部落自治」做起,才能逐步實現原住民自治的願景。 (林格立) |
原運20年來爭取的最高目標──原民自治,在2005年2月「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通過後,進入一嶄新的階段。隨後上任的原民會主委瓦歷斯.貝林也提出積極推動「原民自治」的政策方向。
來自泰雅族的瓦歷斯.貝林,曾任天主教神父,早年回鄉推動合作社、合作農場卻受財團擠壓受挫,轉而投身政壇,歷任縣議員、4屆立法委員,就任主委後即先從「部落自治」著手,他認為這是原住民族走向自治的重要基石。以下是他接受本刊專訪,釐清一部份外界對自治議題的疑惑。
問:請先談談原民自治的意涵和架構,以及為何要推動原民自治?
答:我們先釐清「原住民」的定義。有些學者主張台灣是一個移民國家,住民有先來後到之別,所謂的原住民是最早來的移民,這是我們最反對的說法。根據聯合國的定義,原住民是指某一地區內,在主流社會和文化尚未形成前,就已居住在該地的人民。台灣的原住民原本在漢人及其他社會文化還沒主宰這塊土地前,就已經在這裡生活了千百年,並且治理這塊島嶼。後來的漢民族和日本殖民者卻以強大的政治、軍事、經濟等力量進行征服,而且從未問過我們的意願。由於現在的統治方式不利於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因此原民自治是要求恢復固有的權利,這也是聯合國「原住民族宣言」草案的重要精神之一。
目前的國家機制剝奪了原住民的什麼權利?主要包括土地國有化、資源國有化,還有以行政區取代部落自治的機制。以部落治理來說,「協商」是一個重要精神,泰雅部落裡任何事情會由各家族長、長老們一起協商取得共識,或許依此做成的決定不見得是最好的,但卻是大家一致的。後來部落被鄉里行政單位取代,鄉長由選舉產生,導致很難形成共識,而村民大會形同虛設,真正關心地方的人也不會參加。
所以我們先從「部落會議」找回過去形成決策的模式。目前推動的是,鼓勵部落內各類團體推出代表組成基本成員,包括教會、社區發展協會、婦女會、民選代表、學校、派出所等,共同討論部落事務。各部落向原民會提出的計畫或申請案,都需要經過部落會議的決議,原民會才會給予經費支援。
部落會議運作成熟後,第二步要推動「部落議會」。部落議會是一個正式組織,未來的目標是像縣市議會一樣的公法人,需要立法。目前原民會正研擬的「原住民族自治法」新版本就會納入;在還沒有法源依據前,原民會將先擬定一個「部落議會設置要點」,促成部落成立議會,可申請、核銷原民會主政下的計畫經費,目的是使各部落自理經費。未來,「原住民族自治法」會明確授權部落需成立部落議會,由其討論部落的自治事項並且研擬自治條例。
假設阿美族的二、三百個部落都有部落議會後,就可組成議會聯盟,共同討論整個阿美族的自治事項,並且成立正式的「阿美族民族議會」,擬定自治政府的相關條例,籌組自治政府,才可能達到阿美族自治。
再推而廣之,12個原住民族的「民族議會」還可以組成「台灣原住民民族議會」,和中央政府協商談判。阿扁總統主張的「國中之國」或「準國與國關係」就是指這樣的協商機制。屆時出面的談判代表需要充分了解各族的需求,而且是由各族共同委託的團體,這個「台灣原住民民族議會」是一個在傳統上和法理性上都水到渠成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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